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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6 浏览量:

关于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011年,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奋斗,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首次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校师生员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各项工作水平,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对2009-2011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评范围

全校2009-2011年度在职的干部、教师和工人。

二、 表彰名称与评选名额

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单位(院处)12个;

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科室30个;

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标兵20名;

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个人80名。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评选标准

三年来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特别是在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单位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科室)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组织师生员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规范行为、指导工作。

2.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各方面的建设与管理,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

3.领导班子有凝聚力、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团结和谐,整体思想道德素质高,单位风清气正,精神面貌好。

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有规章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活动情况资料齐全。

5.为学校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做出重要贡献。

(二)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在政治上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入省市和学校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中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勇于奉献,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格自律。

四、评选办法

1.“先进单位”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为单位,在全校范围内推荐,学校组成评委会进行评选。

2.“先进科室”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所在单位科室数量的10%进行评选。

3.“先进个人”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学校下达的名额评选。

4.“标兵”在各单位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人选基础上,由学校评委会进行评选。

5.全部名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五、时间安排

1.12月26下午,学校下发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 12月27—28日,各学院按学校统一要求进行评选,并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及其登记表报学校文明办(宣传部)。

3. 1229-30日,学校组织评委会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与评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4.2012112日,学校召开全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要求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此项工作作为继续抓好精神文明创活动的再学习、再动员、再实践过程。

2.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标准,按照比例认真组织推选,保证先进性、民主性、公正性。

3.请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材料。

 

附件:1.《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3.《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登记表》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11226